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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案 情:

????三亚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经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11月,当事人在互联网淘宝网站天猫商城开设快乐××旅游商场专卖店,从事三亚一日游组团接待、景区景点门票销售、宾馆酒店客房销售等经营活动。其间,当事人与李某、吴某(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不详)合作,由李某、吴某负责收集兰海花园小区等位于三亚湾、鹿回头等地段住宅小区内私人购置的闲置住房作为房源,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相关证照、取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在快乐××旅游商场专卖店上以家庭旅馆和驿站的名义进行网上销售。为了取信于消费者,当事人与李某、吴某将上述房源谎称为“青春豆家庭旅馆”、“快乐自由人海坡驿站”、“快乐自由人鹿回头驿站”向消费者推销出售,属于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青春豆家庭旅馆” 177件(每件148元),销售 “快乐自由人海坡驿站” 573件(每件135元),销售“快乐自由人鹿回头驿站” 289件(每件158元)。按照当事人与李某、吴某的约定,每销售一件当事人获利20元,共计获利20780元。

????法律适用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通过虚假的商品说明,将没有取得任何经营资质私人购置的闲置住房作为家庭旅馆和驿站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规定。

????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780元,罚款83120元。

????分 析: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住宅小区里的闲置住房越来越多。由于市场的客观需求,一些经营者通过租赁这些闲置住房作为家庭旅馆、公寓客栈的房源,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开展家庭旅馆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这些违法经营者既无办理任何证照,也不对外挂牌经营行动隐蔽,给清理整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因为无法看到实物,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只能通过图片和文字了解商品,一些网络经营者乘机对“三无”商品改头换面,诱使消费者购买。本案中,当事人与他人合作,在网上销售无任何经营资质的家庭旅馆住房,并在对外宣传中谎称这些住房为家庭旅馆、公寓客栈。通过网络查办这类案件是整治家庭旅馆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突破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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