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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谷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 情:

????自2011年12月2日起,当事人通过其公司网址(www.womaimi.com)及淘宝商城(http://youyumipin.taobao.com)对外销售预包装大米。大米外包装均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QS2301 0102 0871”、“生产商:五常市富源米业有限公司”、“网址:www.womaimi.com”、“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111-755”等内容,同时还标注了“中国有机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经核实,上述内容除“网址:www.womaimi.com”、“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111-755”是真实情况,其余内容均与当事人实际情况不符。至2012年7月24日案发时,当事人尚有6箱上述大米未销售,已销售大米共计12849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法律适用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所指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分 析:

????1.关于案件性质

????针对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大米应该定性为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尚未有其他权威解释的情况下,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中关于农产品范围的注释,“对上述粮食(小麦、稻谷、玉米…)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均应视为食用农产品。

????据此,该案应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性,而不宜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关于违法主体的认定

????从当事人提供的淘宝交易记录看,所有的卖家均为“王洪运”,似乎违法主体应为王洪运,但结合各方面情况看,违法主体应为上海谷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韵公司)。理由如下:谷韵公司网址www.womaimi.com与王洪运淘宝网店http://youyumipin.taobao.com前后关联,不可分割,其公司网址www.womaimi.com上注明了“小订单请到我们的在线商城:http://youyumipin.taobao.com”;同时在淘宝网店http://youyumipin.taobao.com上注明“唯一官网地址www.womaimi.com”, 王洪运的淘宝网店http://youyumipin.taobao.com构成了谷韵公司的常设销售渠道。实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的企业网址www.womaimi.com正是谷韵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亮照的网址。从举报人在http://youyumipin.taobao.com上购买大米时的网聊记录、报价单、宣传单页等材料看,王洪运均以谷韵公司名义开展经营。谷韵公司承认王洪运是谷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双的父亲,淘宝网店http://youyumipin.taobao.com是王双以其父亲的名义开设的,实际受谷韵公司控制;同时,所有涉案大米均是谷韵公司组织加工、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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