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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药监局出台酒类经营管理规范

  为使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酒类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引导酒类经营者经营行为,近日,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规范》明确了酒类的定义,是指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及配制酒,不包括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等。《规范》指出,广西酒类经营实行食品流通许可特别标注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须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从事酒类经营,酒类经营实行食品流通经营“一票通”制度,未实行“一票通”的酒类经营者,须按《食品安全法》要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进货台账等溯源制度。此外,还对销售散装白酒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销售的散装白酒必须是依法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酒品;二是应当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散装白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三是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粘贴标识,标识内容必须包括酒类商品名称、生产日期、酒精度、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四是散装酒经营者应建立散装酒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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