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分析

收费依据违反上位法是否构成滥收费用?

案 情

今年3月,福建省莆田市工商局接到居民实名举报称,在零散居民申请生活用电过程中,莆田某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工料费,涉嫌违法收费。经查,当事人自2011年初起,利用公用企业特殊地位,依据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收费依据,强制向零散居民收取每户300元的工料费。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涉嫌滥收费用300余万元。

分 析

1.供电企业与零散居民在供电设施上的产权分界问题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是分析涉案公用企业是否滥收费用的关键问题。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供电设施上的电能表是供电企业和用户产权分界点,电能表是用户安装的,产权属于用户,表前的一切材料产权属于供电企业。根据产权与出资关系理论,表前的供电材料应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因此,在本案中,从邻近公共供电处接线直至零散居民电能表处的供电设施,应由当事人投资建设,这部分费用不应转嫁到零散居民身上。

2.本案当事人的收费依据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收费依据,即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和福建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的文件(闽价〔1994〕公字297号)。该文件附件第二条规定:零散居民(指不住单位或统建住宅的住户)申请生活用电(不论是单独装表还是合表用电),经供电部门批准同意报装接电的,单相电能表容量在10安培及以下的,用户应一次性缴纳工料费300元(含电能表及表前一切费用);超过10安培的,其超过容量部分应按规定缴纳贴费。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工料费包含电表等表前一切费用,由用户在申请用电时一次性缴纳。这显然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相矛盾。根据法律位阶来看,前者属于省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后者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前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低于后者,前者违反上位法规定。

3.本案是否构成滥收费用

第一种意见认为,省级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被废止,应继续有效,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滥收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的收费依据违反上位法规定,不应作为执行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第一条的规定,构成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局  林德辉

更多>最新动态
更多>时政要闻
更多>质检公告
版权所有:食安天下(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0-2014 www.cfda.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号楼2层101-140      邮编:100088    服务电话:18610000365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369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985号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不慎侵害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