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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钻石饰品质量问题案件难点分析

????案情:

????今年8月11日,福建省工商局检查总队根据举报,对深圳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在福州市海都大厦举办的钻石首饰展销活动现场进行检查。经鉴定人员初步判定,现场部分钻石饰品的净度和颜色达不到随附鉴定证书标注的级别,涉嫌以次充好。办案人员于当日立案调查,扣押10个涉案钻石饰品。

????8月16日,办案机关将扣押的10个钻石饰品及蒋某从A公司购买的1个钻石戒指一同送往福建省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发现其中3个钻石饰品的净度级别和4个钻石饰品的参考颜色级别比商品随附的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证书上标注的级别低一个等级。办案机关向A公司送达了鉴定报告,A公司在收到鉴定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另经查明,A公司销售未达到标注净度级别钻石饰品的货值金额116109元,违法所得23212元。

????办案机关认定,A公司将低净度级别钻石饰品按高净度级别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没收A公司2个未达到标注净度级别的钻石饰品,没收违法所得23212元,并处罚款12万元;对A公司销售未达到标注颜色级别钻石饰品的行为责令其重新送检定级后销售。

????分析:

????一、如何认定本案的违法主体

????在本案中,A公司与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钻石镶嵌货品买卖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钻石饰品,由B公司在福州市海都大厦举办展销活动。B公司负责承租场地,与当地多家媒体签订广告合同,对活动进行宣传。A公司负责提供钻石饰品,对钻石饰品质量负责,派员工现场销售,现场收取货款,或通过POS机把货款刷卡至深圳市罗湖区玉銮店玉器行账户。A公司、B公司、玉器行,谁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根据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协议,B公司购买了A公司的钻石饰品,同时是展销活动的主办者,理应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玉器行是本案的违法主体,因为玉器行收取了货款,应承担违法责任。

????笔者认为,A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在本案中,虽然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买卖协议,但钻石饰品是由A公司派员工带到现场销售的,售出的钻石饰品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未售出的钻石饰品由A公司直接带回。由此可见,钻石饰品没有实际交付,所有权并未转移,A公司是展销钻石饰品的所有者。A公司派员工在现场销售商品、收取货款,或通过POS机把货款刷卡至玉器行账户,是展销活动的销售者。展销活动中的钻石饰品由A公司采购原料后加工并送检定级,A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A公司除向B公司收取5万元保证金外,未与B公司发生其他款项往来,展销活动中收取的销售款均在A公司处。

????综合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虽然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钻石镶嵌货品买卖协议,但展销活动中的商品与货款始终归A公司所有,所有权没有转移,A公司是展销活动的主办者、钻石饰品的生产者,同时也是销售者,A公司应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案如何定性处罚

????对本案的定性和处罚办案人员有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以次充好。A公司在销售前将钻石饰品送往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取得了涉案钻石饰品的鉴定证书,并按照鉴定证书上标注的级别确定销售价格。如果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在送检定级时采取了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将钻石饰品等级虚假标高销售,A公司就没有主观违法故意。此外,虽然A公司对鉴定结果没有书面提出复检申请,但其持有的鉴定证书是合法有效的,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商品作出不同的级别鉴定结果与A公司无关,工商机关依据该送检结果作出处罚不合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以次充好。办案机关应将达不到鉴定证书标注净度和颜色级别的钻石饰品全部认定为以次充好的商品,据此认定货值金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以次充好,但应综合考虑送检结果、钻石饰品鉴定的特殊性,以及影响案件性质的相关因素,仅将达不到标注的净度级别的钻石饰品认定为以次充好的商品,并依此量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A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珠宝首饰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钻石饰品严格把关。《钻石分级国家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我国目前没有规定钻石饰品必须随附鉴定证书才能销售。A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钻石饰品鉴定证书并据此确定售价,目的是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增加商品销量。《钻石分级国家标准》将钻石饰品的净度分为“LC、VVS、VS、SI、P”5个级别,其中定义了“SI”级为“10倍放大镜下,钻石具有明显的内、外部特征”;“P”级为“从冠部观察,肉眼可见钻石具有内、外部特征”,说明对“SI”、“P”这两个级别的钻石净度分级是容易明确且不易产生误差的。本案中,有4家检测机构对编号涉案钻石饰品净度级别的鉴定结果为“P”级,比A公司提供的证书标注的“净度级别:参考SI”低一个级别,办案机关取得的鉴定结果具有证据上的优势。也正是基于此,A公司对送检结果没有异议且不申请复检。

????此外,本案送检结论显示,有4个钻石饰品的颜色达不到标注级别,但只相差一个等级。《钻石分级国家标准》中注明,镶嵌钻石颜色分级应考虑金属托对钻石饰品颜色的影响,注意加以修正。同时,鉴定报告中注明:“因客户要求保存来样状态,故金属托架存在对结果会产生影响。”鉴于检测人员的主观判断、检测环境、检测设备等对钻石饰品颜色级别的判定具有影响,且A公司对颜色级别送检结果异议较大,经咨询专家意见,笔者认为,不宜作出没收和罚款的处罚。因此,对A公司销售达不到标注的参考颜色级别钻石饰品的行为,办案机关责令其重新定级后予以销售。

????三、本案是否应当移送

????在本案中,A公司销售以次充好钻石饰品的销售金额为57471元,待售商品货值金额为58638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无须移送。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销售金额或待售货值金额达到追诉标准就应当移送,A公司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认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主编的《刑法及司法解释新制度新罪名通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作了如下解释:“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尤其对销售者来说,必须是在经销的产品中掺杂、掺假,故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予以出售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伪劣商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原主任房维廉主编的《新产品质量法释义与问答》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备的要件进行了阐述,认为“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从中牟利的故意,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在本案中,A公司销售时提供了涉案钻石饰品的鉴定证书,且经查实是真实的,可以证明其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不够成犯罪。办案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认为本案无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工商机关直接实施处罚。

????提示: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但各类展销特别是珠宝玉器等贵重物品的展销活动日益频繁,且具有流动快、价值高、交易量大、质量参差不齐、维权难、查处和执行难度大等特点,对工商执法提出了较高要求。笔者建议,执法人员认真对待此类案件的投诉举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注意3个问题。

????1.充分准备,缜密部署

????贵重物品展销会一般选择在法定休息日进行。办案机关接到举报后或现场检查时,要充分收集和分析研判,准确把握违法性质。同时,由于现场顾客较多,办案机关应做好周密部署,防止哄抢等群体事件发生。在本案中,福建省检查总队接到举报后,及时召集总队执法人员、福建省珠宝玉石协会工作人员和消费者进行案前分析,掌握了3个鉴定机构的检测报告,为现场检查提供了有力支撑。

????2.谨慎处置,无缝对接

????一是做好现场检查。该案现场顾客有200余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分成两组,一组负责分流顾客,维护秩序,另一组负责与A公司、场地负责人和出租方联系,做好现场笔录,第一时间提取证据,同时配合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做好涉案物品扣押和保管工作。执法人员在对10个涉案钻石饰品进行扣押时,详细清点和记录商品编号、重量、单价等特征,并拍照、加贴封条,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后,双方共同派人将被扣押钻石饰品存放于银行保管箱,由双方共同留存开箱指模。三是做好涉案物品委托鉴定工作。办案机关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确定了鉴定机构,共同开箱送检、取回送检样品放回保险箱,并做好全程跟随记录和拍照,真正做到无缝对接,有效防范了执法风险。

????3.多方咨询,把握尺度

????涉案虚标钻石饰品颜色级别的行为是否应当予以处罚、案件是否应当移送等问题是本案的重点,也是难点,更是执法的风险点。对此,办案机关召集5位有资质的珠宝玉石鉴定师,对送检结果进行研判,出具了关于镶嵌钻石参考颜色级别的专家咨询意见。专家一致认为,对镶嵌钻石的颜色级别应从宽把握,仅以相差一个级别来判定钻戒的品质以次充好予以处罚证据不够充分,建议对钻戒颜色级别差异问题责令商家改正。

????与此同时,为更好地把握执法尺度,执法人员就本案是否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颜色级别判定等问题,分别会同省检察院侦监处、反渎局及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召开3场沟通协调会,与会人员均同意办案机关的处理意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勾结故意对钻石饰品的净度和颜色等级进行虚标销售,当事人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无须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由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福建省工商局检查总队 余养挺 王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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