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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食用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用油违法行为,日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食用油产、供、销、用各环节的监管执法责任和措施,确保全省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

  《指导意见》明确了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食用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用油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生产环节各项制度;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从2014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循环包装容器。产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标识版面最大字符的2/3。

  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除原料产区、体现古老文化特色的、山区农民需要的外,不得再新开办;小作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得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统一提供的包装物需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在包装物粘贴简易标识,其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食品经营户要建立健全进货台账,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等食用油;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同时对顾客投诉和搜集食品安全线索及时反馈生产者,重大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餐饮、食品加工、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非循环包装)食用油,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使用来源不明、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食用油。同时对废弃油脂、泔水油的去向负责,采用专用容器存放,建立处置台账,并与监管部门签订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工作实效,该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监管部门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小作坊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食堂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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