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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开展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

   为切实保障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从2014年6月开始,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

  为严把准入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设定了经营条件,除应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二是三年内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三是具备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专区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区域进行隔离,禁止混放混存;四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五是具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追溯体系建设的设备、设施和条件,安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研发的自律管理软件和终端设备。

  为规范经营行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一是必须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许可后方可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二是要设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三是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时,应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四是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认真查验、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文件,并对查验情况进行记录;五是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对专业人员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

  目前,吉林省已有21家药店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试点工作在全省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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