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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出台

  昨日,记者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贵州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办法》明确,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

    《办法》明确,贵州省符合销售配方乳粉的药店实施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并向消费者明示,如出现质量问题,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为保证药店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办法》规定,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须符合食品经营所具备的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交十多项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如违反《食品安全法》则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不得以药店形式继续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

    《办法》明确,五种配方乳粉,药店不得购入和销售: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进口无中文标识或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文标签境内加贴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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