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打假动态

北京一消费者知假买假获超市10倍赔偿

沈某在超市买了过了保质期的啤酒和油辣子之后,依据《食品安全法》起诉超市,要求10倍赔偿,超市强调沈某是知假买假,不予赔偿。日前,北京一中院驳回了永辉商业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这家公司所做出的进行10倍赔偿的判决。

超市不赔偿、上诉的理由是:沈某不是普通消费者,根据其近一年的索赔、投诉、诉讼等情况,沈某应属职业行为。另外,沈某在其购买上述商品时就应了解商品是否过保质期,即使沈某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成立,不同意退款;沈某此次诉讼涉及的商品,有可能是重复购买,将未过期商品代替为过期商品进行索赔,故对沈某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法律支持,所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分析,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督促,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同时,也是对自身负责。所谓“知假买假”的职业行为,其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概念的范畴,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次数的多少,也主要取决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数量和范围。因此,不能因为销售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而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或认定其为职业行为。对于销售方来讲,其主张消费者有重复购买等欺诈行为,需要举证证明。如果消费者欺诈行为成立,构成一定数额,不单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销售者需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来举证证明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

更多>最新动态
更多>时政要闻
更多>质检公告
版权所有:食安天下(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0-2014 www.cfda.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号楼2层101-140      邮编:100088    服务电话:18610000365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369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985号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不慎侵害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