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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钢:食药监管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上述两个重大《决定》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始终遵循的行动指南,对我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吹响了号角,指明了方向,对健全科学完备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体系意义重大,必将消除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无法可依”的困惑,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笔者自基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成立之初,就开始从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切身体会到构建完备、严密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到了“依法行政”必须要“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真正从“法制”迈上“法治”轨道。在近年来的监管执法工作中,笔者时常遇到一些令人困惑和棘手的问题,亟待立法解决。

    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现行《药品管理法》重点强调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特别是对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相关规定明确具体;但与之相比,在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严格监管的法律法规缺失,从目前我县各级各类医院来看,由于法律法规无医疗机构药房建设标准要求,县级和大型民营医院等只注重医疗队伍和诊断设施等建设,而轻医院药房硬件和软件设备建设,药房管理存在药品存储条件简陋、从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药品安全隐患严重等诸多问题,针对医院药房管理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法律法规缺失,监管部门对一些药品安全问题查处无法可依,药品安全隐患突出。近年来,笔者所在局均有针对性地开展医院药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但没有一起涉及药品安全问题而被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此可见,修订和完善《药品管理法》,实现药品安全无缝监管十分必要。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方面。在对保健食品监管执法工作中,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迟迟未出台,保健食品经营市场乱象横生。近年来,笔者通过对部分可疑保健食品核查,均证实属于假冒批准文号的“歪货”,虽然对当事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了严厉处罚,但是在没有专门监管法规的情况下,净化和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市场仍任重道远。在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距今已有24年了,新的化妆品法规至今还在征求意见中。笔者对化妆品经营店、美容美发店等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在查处一些问题化妆品时,大多是以“违法所得”而不是“货值金额”为处罚依据,且缺乏相应罚则,深感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化妆品监管法规尽早出台。

    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重点建立和完善关于食品添加剂经营、使用的监管法律法规,从笔者所在局近年来查获的食品添加剂案件来看,一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和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于法无据”;二是对一些酒店违法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案件查处中,遇到了处罚依据不足等问题。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定义区别明显,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问题的查处与存在问题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处可谓泾渭分明,不可混为一谈,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又是公众最为关心、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因此及时制定出台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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