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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转基因需标识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前相比,此次提交的草案新增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的规定,并进一步加重加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据悉,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二审稿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生产经营转基 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规定。

    草案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但其中“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次提交的修订草案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加重对添加药品等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 增加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四种违法行为,增加规定与 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部分罚款标准下限也有所提高。

    据悉,针对上海福喜工厂大量使用过期原料等类似的行为,修订草案规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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