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质检公告

辽宁食品安全事故后续治疗费等也由责方承担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等所需全部费用。

    近日,辽宁省政府发布修订《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安事故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相应措施。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预案要求,无论食品生产经营,还是食安事故发生单位、接收病人的医疗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属地食药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行政(含海洋与渔业、畜牧、林业)、质量监督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及时向食药监管部门通报。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责。

    同时,预案还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更多>最新动态
更多>时政要闻
更多>质检公告
版权所有:食安天下(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0-2014 www.cfda.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号楼2层101-140      邮编:100088    服务电话:18610000365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369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985号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不慎侵害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