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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10万多个食品小作坊小摊贩需要监管

  11月21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非常必要。同时,组成人员也围绕条例(草案修改稿)监管对象范围、立法程序等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据统计,目前全区仅在册登记的小作坊就有1万家左右,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摊贩等共有10万家(个)左右。草案在进行立法论证和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日前进入二审。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两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审查意见指出,草案对食品摊贩仅仅实行健康证管理,难以有效预防和查处食品安全隐患。同时提出自治区应当建立对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制度。草案还指出,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衡量标准作出规定,以便增强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诚信记录制度,并适时公布其诚信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包含六章38条,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都进行了规定。尤其是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提出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而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要向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身份证、住址、生产加工地点、生产加工食品名称和品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品种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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