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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积极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保证金制度

  今年以来,青岛市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30条措施,探索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保证金制度,强化市场主办单位首责意识,切实担负起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一道“关口”的责任,保障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认真调研,加强指导。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对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扣除、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保证金缴纳金额。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50万元,其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5-30万元。二是对允许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入市经营等9种扣除质量保证金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了质量保证金的用途,主要用于保证产品质量的市场场所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等5方面。四是对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先行试点,同步推进。在研究出台意见的同时,积极探索在部分区市先行试点。前期,城阳区食药局结合实际情况,与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签订了《质量保证安全协议书》,收取质量保证金50万元。胶州市食药局对胶州市胶州西路综合市场等6处市场实施市场质量保证金管理,共收取市场主办单位胶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市场质量安全保证金300余万元。

    三是加强领导,强化宣传。为确保质量保证金制度有效实施,全市各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了保证金管理组织,制定了具体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保证金扣除和使用的审核程序,实现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质量保证金首先在青岛三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先行推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全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推行。期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市场主办方纳入质量保证金管理,阐明其重要意义,解释解决好相关疑问和问题。同时,对纳入质量保证金管理的市场举办方进行公开报导和宣传,提高市场认可度,接受消费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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