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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我区成品油抽样有自己的“规矩”了

    本报讯 (记者 杨超)10月21日,记者获悉,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起草的首个地方标准《加油站成品油抽样方法》,由自治区质监局正式发布实施,填补了我区没有相关标准规范流通领域中成品油抽样的空白。
    据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人吕晓东介绍,以前,油品抽样需要爬到十几米高的油罐抽取,既危险又费时费力。同时,由于我区没有相关标准,只能借鉴外省标准,一些单位的抽样结果无法保证准确性,给油品质量和市场监管带来困难。
    此次实施的标准适用于加油站通过加油机销售的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取样。标准规定,被抽样的加油机和加油枪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卸油结束,油罐内油品静止60分钟以上再进行抽样;样品容器应为清洁、干燥、不产生脚垫的棕色玻璃瓶或金属盖桶,不应使用橡胶塞,且所用垫片只能使用一次;样品在运输、贮存时应防止日晒雨淋受潮。此外,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取样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取样容器中留有至少10%膨胀的无油空间;在大气电干扰或冰雹暴风雨期间不得进行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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