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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食品诚信经营制度 进销货记录保存至少两年

  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身份证明;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记者9月20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落实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河北省已制定并印发“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其中包括,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对于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食品经营者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建立落实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定期考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经营者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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