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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一企业被指侵害世界杯用球著作权判赔

日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Brazuca 桑巴荣耀——2014年巴西世界杯的官方比赛用球图形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2013年12月18日,义乌某采购公司委托义乌市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塑料奖杯等货物至阿联酋。经海关查验,发现有50个有特殊图案并标有“adidas”商标标识的足球。

  2014年2月24日,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上述足球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将义乌某采购公司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Brazuca 桑巴荣耀——2014年巴西世界杯的官方比赛用球图形作品著作权。2013年12月3日,该作品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2014年巴西世界杯官方比赛用球“桑巴荣耀”的揭幕活动上公开发表。被告出口的被海关查验到的50个足球外观与该作品完全相同,涉嫌侵害其著作权。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指的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本案中的涉案足球表面平均分布6个浅色十字形图案,每三个十字边缘分别被橙、绿、蓝三种颜色色带包裹,色带交接处形成藏青色三角图形。作者通过色彩选取,线条、色带的揉合方式与分布表达了作者独立的想法,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被告出口的足球与原告涉案作品进行比对,通过综合判断,除十字图形颜色不同外,表面的图案与原告涉案作品基本相同,差异细微,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出口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原告通过受让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受让的权利仅限于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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