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分析

吉林白山恒康土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销售食品行为案

????案 情:

????2013年1月18日,吉林省白山市工商局接到通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称举报人于2012年12月20日在淘宝商城当事人的网店购买了恒开腰果、恒开开心果、恒开东北野生核桃仁3种罐装商品,生产厂家为梅河口市金龙食品有限公司。经通化市质监局确认,梅河口市金龙食品有限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并销售其罐装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白山市工商局于2013年1月21日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1月在淘宝商城恒开官方旗舰店开始销售带有“生产厂家为梅河口市金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识的罐装恒开腰果、恒开开心果、恒开东北野生核桃仁3种商品,这三种罐装商品是当事人自行购买原材料自行包装的食品,并未取得梅河口市金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名使用授权。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在其网店共销售恒开腰果110罐(26.60元/罐)、恒开开心果70罐(21.70元/罐)、恒开东北野生核桃仁158罐(17.50元/罐),共计7210.00元,违法所得1190.00元。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未发现上述3种商品。

????法律适用及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经许可以他人厂名包装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构成了冒用他人厂名违法销售食品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根据《白山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72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90.00元。

????分 析:

????违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当事人于2012年11月在淘宝商城恒开官方旗舰店开始销售带有“生产厂家为梅河口市金龙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的罐装恒开腰果、恒开开心果、恒开东北野生核桃仁等商品。经查,上述商品是当事人自行购买原材料自行包装的食品,并未取得梅河口市金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名使用授权。

????案件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通过对当事人询问、下载宣传信息资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等一系列调查取证,构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处罚决定恰当,彰显“理”性。“事理”表述清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及证据证明的事实清楚。“法理”陈述准确。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适用的罚则准确。“情理”运用适当。根据《产品质量法》、《白山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当事人给予了适当的处罚。“文理”清晰顺畅。行政处罚决定书层次分明,用词准确,完整地表述了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查办存在一定难度。通过网络查办案件关键在于证据的固定、提取。由于本案当事人是在淘宝网上开办网店,案件查办机构本身没有提取电子证据的权力,因此只能通过传统的取证确认方式调取相关证据,这与新形势下网络执法的总体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同时,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淘宝网上,白山市工商局虽然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势必给执法办案带来更大的难度。

更多>最新动态
更多>时政要闻
更多>质检公告
版权所有:食安天下(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0-2014 www.cfda.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号楼2层101-140      邮编:100088    服务电话:18610000365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369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985号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不慎侵害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