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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外廓尺寸不合格如何定性处罚?

????案情:

????201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非标车辆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载重自卸车有加高车厢栏板现象,初步判断属于非标准车辆,依据《产品质量法》予以扣押。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联系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委托其鉴定涉案车辆的外廓尺寸及整备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012年6月8日,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受检车辆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参数不符合工信部制定的自卸车技术参数要求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2004),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处理结果:

????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办案机关要求当事人在30日内对涉案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外廓尺寸及整备质量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按照销售价格的10%处以罚款。

????办案启示:

????本案是哈密地区工商局查办的首起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案件。此前,执法人员发现此类案件一般认为管辖权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对产品标准问题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办案机关在立案初期存在分歧。此后,办案机关认为,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在办案过程中,有执法人员认为涉案汽车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应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也有执法人员认为,检验报告只是证明涉案汽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认定是不合格产品,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标准化法》。

????最终,办案机关请示上级法制机构后认为,《标准化法》在调整对象上较《产品质量法》更加专业,应当优先适用《标准化法》定性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地区工商局 仉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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