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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还是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

????案情:

????今年6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处于筹建期的A公司将在某港区内自有的×泊位的经营权租赁给未取得该泊位作业区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B公司从事原油等货物装卸服务。经查,A公司自2011年开始对外出租×泊位经营权,2011年至2012年租赁收入近亿元。A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在某港区内从事×泊位设施项目建设,2010年8月取得了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业区域范围为某港区×泊位。由于未取得交通运输部、环保总局相关批复文件,A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

????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调取了A公司已取得的许可证件、租赁协议、租赁收入明细等证据材料,认为其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无照经营。

????分析:

????调查终结后,办案机关进行集中讨论,对本案是按无照经营定性还是按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定性存在争议。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本案应按无照经营定性。A公司依法设立后,经营范围核准为项目筹建(筹建期不得经营),但其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将×泊位经营权整体租赁给B公司,租赁收入近亿元。A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

????还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本案应按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定性。A公司将×泊位经营权整体出租给B公司,B公司虽然已办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但核定的作业区域不包含A公司出租的区域。也就是说,A公司为没有经营资格的B公司提供泊位,以便B公司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A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B公司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本案不应按无照经营定性。A公司虽然在筹建期内未取得经营资质,但其并没有在×泊位开展危险货物装卸服务,只是将×泊位整体出租给B公司从事经营,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服务的无照经营行为实际上由B公司实施。就A公司而言,其违法目的是将×泊位提供给B公司使用,使其获得经营条件,自己从中谋利。

????最终,办案机关认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及便利,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定性处罚。

????□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工商分局

????孙明堂?? 吴 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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