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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分享】证据链锁定电商抽查全过程

    □ 何云福

    网上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日益习惯的新消费方式。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也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明确了加强电子等新兴产业质量安全监管,要求质监部门依据职责探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各地质监部门也逐步探索实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如上海市质监局已经发布了女性内衣产品、毛巾等产品在网店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情况。

    实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日常监督抽查方式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抽样实施过程及其确认。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然而,网络平台或网店销售的产品,其标识信息往往没有展示齐全,抽样人员既不能直接对样品情况进行记录,而且对样品的取得过程,也未得到受检企业的确认。抽样过程成为实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难点问题。

    对此,笔者结合网店抽查的工作实践,认为可以分“网店仓库抽样”和“网店下单购样”两种情况分析,用一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以固定电子商务抽查过程,排除样品取得过程的异议,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保证电子商务抽查的公正和科学。

    “网店仓库抽样”是由抽样人员直接到网络平台、网店发货的仓库抽取样品。在这种情形下,抽样人员要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如实记录样品的基本信息,填写抽样文书,并由仓库管理人员对抽样情况进行确认。已制作完成的抽样文书还应送达网络交易平台或网店,由其进行确认。如该仓库不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或网店内部仓库,必要时,还应通过取得仓储合同等来证明仓库与网络交易平台或网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形下,样品的封存、样品的运输与日常监督抽查一致。

    另一种情形是“网店下单购样”,即抽样人员或称为买样人员,通过网络平台、网店直接下单购买样品,包裹整理人员对到样进行登记,样品核查人员核查样品符合检验要求,并登记入库等过程。“网店下单购样”是常见的电子商务抽查方式。在这种情形下,样品基本信息的确认需要等到样品到达时才能进行。网络平台、网店往往无法知悉抽样的过程。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在样品确认、异议处理等环节有抽样过程中,样品是否真实有效,样品通过运输后,是否适合检验要求提出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为适应电子商务抽查的特殊性,在目前电子商务抽查规定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应在法律支持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用证据链的形式,替代企业对抽样过程的直接确认。一是“网店下单购样”应索取购物发票。网络平台、网店提供的发票,从法律上确认了买卖法律关系的成立,证明了样品的取得来源,也证明了抽取的是合格待销的产品。二是做好“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买样人员是通过网络平台或网店下单购买的样品,因此电子订单、网上产品介绍和简介都成为证明产品基本情况的重要证据。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法律上取得了合法地位。买样人员应当打印网页,打印订单详情,真实记录买样情况,收集保存好“电子数据”。三是重视运输过程的证据采集。通过网络平台或网店下单购买后,快递或运输公司负责运送样品。这一过程可能产生样品破损的风险。买样人员和包裹整理人员要做好来样包装的拍照,证明样品是否包装完好。同时,记录快递单号,保留快递签收单,证明样品的来源,记录样品运送情况。四是以“视听资料”保存样品核查和登记过程。样品是否符合检验要求,应由样品核查人员进行核查并登记入库。如果经核查,由于产品适用的标准等原因不属于抽查范围或者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予以退货处理。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样品拆封过程、封样过程、样品核查过程要全程摄像。这些录像作为视听资料,经审查确定,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综上,抽样人员收集的一系列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较好地解决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样过程确认难的问题,规避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还面临着样品确认、违法移送、结果确认、后续处理等难点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有益经验,逐步健全完善适合电子商务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模式,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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