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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认定产品不合格能否据此直接处罚?

案 情

2014年3月,某地消防部门联合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在辖区内开展消防器材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在对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消防器材检查时,消防部门认定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商品房消防通道内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合格,责令房地产公司对消防器材整改并处以罚款。与此因此,消防部门将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意见书,连同消防水带销售商的相关资料移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接到案件移送函后,准备对消防水带销售商立案处理。

争 议

消防部门认定产品不合格后,工商机关能否直接据此作出处理?办案人员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机关可以依据消防部门的移送材料对涉案消防水带的销售商直接进行处罚。消防部门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有权对商品房内的消防器材是否合格进行现场判定,消防部门依法作出的商品房内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合格的结论是合法有效的。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消防水带的销售商,工商机关可以根据消防部门的现场检查意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直接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对本案中的消防水带销售商不能直接进行处罚。消防部门虽然有权对消防器材进行现场判定,但该判定结论只表明消防器材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并不代表消防器材本身质量必然存在问题。消防部门不是法定的检验机构,其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意见书对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的判定没有法定效力。因此,工商机关只能将消防部门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意见书作为案件线索,重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消防水带》国家标准(GB6246-2011)对消防水带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对消防水带销售商进行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湖南省常德市工商局 毛盾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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