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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标汽车等级牟取差价不合法

????案 情:

????2013年3月6日,福建省清流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汽车站所售车票价格超过汽车等级限价。经查,该汽车站2013年春运期间外调7辆大型客车加班运营清流至福州北站班次,按车辆等级高三级标准定价销售每人160元,但其中6辆加班车实际等级为高一级、1辆为中级。依据《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高一级车最高限价每人135元,中级车最高限价每人111元。当事人在春运期间共运营清流至福州北站加班车21班次,实收票价总额154560元,法定应收票价总额为126716元,多收27844元。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5688元的行政处罚。

????分 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运输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作出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履行。”

????在本案中,汽车站在售出车票上明确标明汽车等级为高三级,而消费者实际所乘汽车为高一级或中级。此外,该汽车站在候车大厅十项服务承诺栏中承诺,临时调整运输工具时,遇车辆档次、等级降低的,向旅客退还差价。笔者认为,当事人虚标汽车等级牟取差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工商部门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汽车站属于公用企业,对其进行调查取证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请求法制部门提前介入指导。面对当事人的申辩,执法人员查阅了大量关于交通运输的法规政策,多次向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咨询,确切掌握了涉案各个车型的最高限价。执法人员取得了消费者购票记录、汽车站价格公示信息和公开承诺等证据,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取得了主动。□福建省清流县工商局  赵丽秀 熊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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