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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产地标注不一致属于欺诈吗?

????案 情

????消费者吴女士称其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火腿肠(共3个口味,开具4张发票,总计92元),商品包装上的产地与超市价格标签上的产地不一致。吴女士认为超市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退货,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索赔6000元。经查,该超市总部在采集火腿肠信息时录入了首批供货生产厂家所在地A,但该批商品由B地生产厂家供货,超市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未及时改正价格标签信息。

????思 考

????1.价格标签上的产地与商品包装上的产地不一致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欺诈的定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结合该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认定欺诈行为应考虑3个要件: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所谓价格标签,实际上是经营者向顾客公布价格的一种形式。除依据《广告法》追究违法广告责任外,判定违法行为一般考察商品包装标识等信息,而不是价格标签上的备注。

????在本案中,某品牌火腿肠在当地市场上并没有产地口碑和市场影响力效应,即使超市在价格标签上标注另一个产地并不会使商品更受消费者欢迎,无法直接推断出消费者被诱骗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相反,如果消费者普遍认为涉案商品在特定产地生产优于在其他产地生产,即以特定产地为优先选购的主要因素,在价格标签上将商品产地改为特定产地的行为就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没有发现用以证明涉案超市具有主观欺诈故意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超市错标商品产地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但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消费行为次数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如果本案中超市错标商品产地的行为构成欺诈,如何计算赔偿数额?超市认为,同一消费者分4次结算货款应视为一次消费。消费者吴女士则认为,其在超市共进行了4次消费,每次消费均涉及3种商品,不是同一次消费,应按照消费商品数量与消费凭证数量叠加计算,即赔偿数额为3个商品乘以4次消费乘以500元。

????执法人员对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也有不同意见。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如果消费者取得的4张发票是同一连续时间,即为一次消费行为,应以4张发票的总额一次性计算赔偿。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单次消费的对象是多个同类商品不应累加计算。

????笔者认为,无论是发票数量,还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种类数量,都不能从根本上反映欺诈行为的特点和消费者受侵害的程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最终数额与两个因素直接相关: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和计算的基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也就是说,既要确定欺诈行为的数量,也要确定消费费用,这两个因素紧密相连。如果一个欺诈行为对应的消费费用分为数张发票、数种商品,数张发票及对应商品应视为一次消费费用,即以数张发票金额之和为基数计算赔偿。如果若干个欺诈行为分别对应一张发票上的不同商品,则可将不同商品的价格单独视为一次消费费用,分别计算赔偿。

????欺诈行为数量应根据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欺诈对象和欺诈的主观内容确定。同一主体基于数个不同欺诈内容而作出的欺诈行为,应认定为数个欺诈行为。例如,A商场出售的甲商品伪造产地,乙商品虚标净含量,此时包含2个不同欺诈内容,应视为2种欺诈行为。某消费者同时购买了甲乙两种商品,即使只开具一张发票,也可分别(同一时间或先后)向A商场要求赔偿,确定消费费用时应将甲乙两种商品分开计算。再如,某消费者数次购买乙商品,分别开具数张发票,该消费基于同一主体的同一欺诈内容,应视为一个欺诈行为,该消费者索赔时应将数张发票金额之和视为消费费用。

????□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南长分局

????朱 敏 徐 进 唐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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